时间:2024-12-16 15:38
一、劳动仲裁收集证据有什么方法
处理争议时,"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但法律允许举证责任反转,若一方拒不提供有利己方证据,且对方指称该证据不利其,则推定对方主张成立。第三方书证可通过律师调查。若获取困难或持有人不配合,当事人可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请协助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仲裁调解协议有哪些效力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具有以下效力:其一,拘束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不得随意反悔。其二,确定力,一经生效,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予受理。其三,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据调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并予以执行。总之,劳动仲裁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断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以证明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时间。若超过仲裁时效,可能导致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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